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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大发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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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金光集团APP(中国)副总裁:进博会一直是外企侨商融入中国市场的大好机会******

  (第五届进博会)访谈|金光集团APP(中国)副总裁:进博会一直是外企侨商融入中国市场的大好机会

  中新网上海11月5日电 题:访谈|金光集团APP(中国)副总裁:进博会一直是外企侨商融入中国市场的大好机会

  作者 高志苗

  从艺术纸花打造的生态花园,到造型独特的纸质婚纱成为“打卡点”,再到把“展台”搬到线上带来沉浸式、数字化的观展体验……自从2018年第一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以来,金光集团APP作为进博会坚定的伙伴,五年来一直如期奔赴“进博之约”。

  “进博会一直是我们这些外企侨商融入中国市场的大好机会,双循环和进博会的双重助力为我们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历届进博会在打通内外贸、促进双循环等方面取得了实打实的成果,进博‘溢出效应’也更加显著,连续参展进博会也让我们每年都有新的收获。”金光集团APP(中国)副总裁翟京丽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表示。

金光集团APP(中国)旗下广西金桂工厂 金光集团APP供图金光集团APP(中国)旗下广西金桂工厂 金光集团APP供图

  在往届进博会中,无论是产品推广还是企业合作,金光集团APP都取得了出色成绩。包括王牌产品Foopak可生物降解系列等在内的低碳绿色产品,受到广泛关注,累计意向合作订单近5亿美金。

  “对企业而言进博会的辐射效应是无边的,可以倒逼企业快速发展成长。作为进博会的老朋友,每次参加进博会我们都感觉责任重大,而这样的压力也转化成我们的动力,促使我们不断地升级。所以我们也把进博会当作我们的奥运会,每一年都要展示不一样的风采。”翟京丽说。

金光集团APP(中国)旗下山东博汇纸业 金光集团APP供图金光集团APP(中国)旗下山东博汇纸业 金光集团APP供图

  在本届进博会上,金光集团APP带来了全球首发产品创新纤维素生物基材“BBC纤维絮纸”,这种新型生物可降解材料提取于天然材料,使用过后可以通过回收并予微生物分解,作为腐殖质培育苗圃再次造林,与可降解塑料复合使用后,不仅能提升材料强度和耐热性,同时可形成良好的塑料分解生态循环。

  作为全球造纸行业的领军企业,经过30年的发展,印尼华侨企业金光集团APP在中国已经拥有30多家全资或控股浆纸企业,17家林业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浆纸业集团公司之一。2021年,金光集团APP(中国)在华总资产达2465亿元(人民币,下同),销售额约973亿元。

  金光集团APP持续加码本土投入投资。2022年上半年,金光集团APP(中国)旗下金桂浆纸二期第二台纸机和年产75万吨化机浆扩建项目同时开工,总投资达118亿元。不久前,旗下山东博汇纸业45万吨高档信息纸项目—PM8纸机生产线上卷出纸,打破了同行业纸机开机纪录。

  翟京丽介绍,面对未来发展,企业提出了两个转型,即数智转型和绿色转型。“中国的数智化转型走在世界前列,我们现在也在跨界学习进行各种重构,从生产端到终端打通整个链条,我们的在中国数智化转型成功经验,也可以复制到印尼。”

  绿色转型方面,翟京丽表示金光集团APP坚持“碳汇做加法,碳排做减法”。“例如,我们考虑通过搭建平台和不同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木材边角料或者秸秆等‘废物’资源,增加生物质能源的比例。今年进博会展台我们也将继续以绿色、可持续为核心,展现无限循环的绿色基因理念,也将正式启动APP(中国)ESG三年路径图规划、发布集团首份ESG报告,向合作伙伴和行业同仁展现‘绿色信心’。”

  “中国市场强大的韧性以及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愿景,让我们这些侨企感受到了稳定的营商环境和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未来,中国依旧会是我们全球投资的首选国。”翟京丽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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